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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3 生效日期: 1999-12-0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823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如何解决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并网发电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报告》(晋国税流发[1999]29号)和《关于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并网发电后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1999]30号)收悉,现就有关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并网发电后的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有关增值税问题
  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设在山西省。因此,该水利枢纽并网发电后的增值税应由山西省国税局负责征收入库,但考虑到该水利枢纽所在位置的特殊性,以及山西内蒙古两省区人民政府在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第五次(扩大)会议确定的税收收入各按50%取得的方案。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公司的增值税日常征收管理由山西省国税局负责,实现的增值税税率按50%的比例分别缴纳给山西省国税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该公司应在山西省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转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二)该公司每月在向山西省国税局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申报表》中全额计算填列应纳税款(包括查补税款及罚款),并在《申报表》空白处注明在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各缴纳50%的税款,同时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三)该公司每月缴纳增值税税款时,50%的税款填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票,按山西省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缴入国库;将另外50%的税款填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票,按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缴入国库。
  (四)对该公司的税务稽查工作,由山西省国税局组织实施(适时可邀请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有关人员参加),稽查结束后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二、有关所得税问题
  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为实行独立核算的股份制企业,负责水利枢纽工程的全部生产经营核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由其所在地国税局负责征收。
  三、有关地方各税问题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加征收的。因此,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应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保持一致。即:由山西省地税局负责日常的征收管理,该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50%的比例分别缴纳给山西省地税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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