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1999)1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改组为四川省天风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函》(川府函(1999)15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原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改组及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方案。
二、原则同意拟组建公司名称为“四川省天风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但筹建期间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三、同意四川省天风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注册资本金为9000万元。核准下列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100万元
(二)四川省嘉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00万元
(三)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 1800万元
(四)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1800万元
(五)成都亚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万元
(六)四川国立实业发展总公司 1300万元
四、除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折价入股外,其他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
五、同意原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大厅改组为四川省天风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的一家证券营业部,限六个月内完成证券营业部筹建工作。筹建完毕,经成都证券监管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
六、请你省接此批复后,通知公司筹备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我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的正、副董事长及拟聘的正、副总经理,拟订公司章程。上述事项及有关材料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筹备工作完成后,请督促公司筹备小组将开业申请、验资报告、拟订的公司章程、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以及法律意见书送我会复查。
九、筹建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