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期货字(1999)16号
青岛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合并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青岛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公司”)吸收合并青岛海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
二、国大公司、海尔公司接此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抓紧进行合并。合并完成后,须向我会提交合并情况报告。
三、合并完成后,海尔公司要及时向我会上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