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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总工会关于对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0 生效日期: 2001-10-10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劳动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哈劳社发[2001]139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中省直在哈单位: 
  为保证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待遇不降低,根据《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2000年59号令)规定,现就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有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要为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参加统筹,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工单位的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使用。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外支出列支,企业单位在福利费中列支。 
  三、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住院就医,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自负部分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可由补充医疗保险给予解决。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四、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住院就医时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情况下,现金支付部分按以下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一)建国前老工人现金支付部分百分之百给予补助; 
  (二)市以上劳动模范经市总工会审核,获1届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现金支付部分补助25%;获2届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现金支付部分补助50%;获3届和3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现金支付部分补助75%。获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现金支付部分补助100%。 
  五、对破产的用人单位,除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退休、退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还要为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缴足至70岁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撤销、解散的用人单位也要按本条规定办理。 
  六、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的医疗待遇仍按《哈尔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医疗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1991第17号)有关条款执行。 
 
 
哈尔滨市劳动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总工会 
二○○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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