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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8 生效日期: 2001-09-28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1]226号
市人事局: 
  厦人[2001]95号文悉。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市二次创业的要求,适应国内人才竞争格局变化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调整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意见,批复如下: 
  一、两院院士和我市确认的重点人才,采用不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等“柔性流动”方式来厦应聘工作、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购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二、今后在办理引进人才时,不分男女,允许单方调入。 
  三、取消原规定不能向边远省区、山区地区主动发商调函的限制。只要是符合引进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人事局均可主动发函商调。 
  四、只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均可随父或随母迁入。 
  五、接收已婚毕业研究生,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可办理随迁。 
  六、引进人才不受在调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入户的限制,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其居住地(应提供住房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七、从省外(含部属单位)引进调入的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职改办确认,即颁发本市有效的资格证书。八、行政关系由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再经过代理机构审核,直接报市人事局审批。 
  九、凡属我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批准从外地引进的各类人才,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 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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