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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8-24 生效日期: 1999-08-2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57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豫地税函[19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资产转让,销售是指资产所有权转归接受方,并取得相应的交换价值(包括有价证券).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加企业改组的税负,同时又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财税字[1998]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8]97号)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遵照这些文件的规定,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中国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1993年6月通过部分改制方式以其拥有的部分资产为主体独家发起设立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的原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部分资产评估增值和中国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用以购买配股的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应依据上述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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