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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8 生效日期: 2006-09-0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的证后监管,提高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6月至7月对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查工作基本情况
  本次共抽查11个省(直辖市)的20家企业,其中锅炉制造企业10家,压力容器制造企业10家。
  抽查的主要内容是:获证企业的条件是否持续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的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转,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和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
  从抽查情况看,大部分企业能够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较好,产品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但是,个别企业法制意识薄弱,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对国家特种设备法规、规范、标准学习理解不够,责任意识不强,造成比较严重的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或违反法规、规范等问题。

  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转方面问题。
  1. 质量保证体系不够健全,体系文件内容不够完善。有的企业没有按照《许可条件》中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制订本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有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层次不清晰,内容不完整,不能覆盖企业质量管理活动的全部环节。有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指导作用不强或不具指导作用,工作中常沿袭一些不良的习惯做法进行工作,缺乏科学性和对质量的有效保证;有的企业对提供热处理、理化试验或无损检测等服务或部件的分包方未进行评价。一些企业的质量记录表卡内容不全,记录数据不实等等。
  2. 质量保证体系未能有效运转、实施。有的企业对国家颁布实施的新法规、标准不能及时按照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程序文件的规定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质量保证体系自我完善机制不够,对出现的问题大多不能封闭处理。个别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有严重失控现象,致使产品质量处于失控状态。
  (二)资源条件方面问题。
  一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锅炉压力容器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学习理解不够,有时不能严格掌握;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质量管理意识不强,工作中经常发生不按规定(质量保证手册或程序文件规定)做和规定了不去做等问题,未能把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控制作用真正发挥出来;有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损检测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等)不能够真正起到相应的作用,而是为取证而聘来,取证后又转聘到其他的取证企业,造成一些企业特别是新取证企业取证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减少,甚至达不到取证的要求。

  三、鉴定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监督抽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分析,鉴定评审机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的鉴定评审机构评审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按照《许可条件》的规定,严格审查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有的企业质量保证手册中质量控制要素和程序文件等概念不清,关系混乱,存在明显不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问题,却依然通过鉴定评审机构的审批程序,上报总局审批。有的鉴定评审机构对一个企业具有2个(或以上)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地址的,对各生产地的名称、地址、资源条件、生产范围等重要内容在评审报告中未全面、准确描述,造成大量工作的反复,既影响许可审批的工作效率,又影响企业取证时间。
  (二)有的鉴定评审机构对评审中所提问题定性不够准确。对于企业应当具备而未具备的条件,没有提出整改要求。如:缺少对分供方质量控制的评价,无焊接工艺评定程序,未制订产品质量计划,或者对制造过程不进行质控记录等等。有些整改意见仅停留在问题表面,缺乏深度。如:某产品无焊缝返修工艺评定,锅炉压力容器钢板露天存放、各种规格混放、标记不全、锈蚀严重,有关人员应当加强对规范、标准的学习、理解等等类似问题,属于企业未制订相关质量控制文件予以规范,还是制订了未严格执行(实施),评审工作中没有从根本上提出产生问题的原因,而是就事论事,不利于企业对存在问题的彻底整改。
  (三)对企业整改的确认审查工作不够认真。对于企业的整改措施,有的鉴定评审机构不认真进行确认审核。有的见证资料不全,不能说明问题已经整改;有的只制订了整改计划而未完成整改工作;有的甚至根本未进行整改,直接将审查时存在问题的文件当作整改文件报送鉴定评审机构。对企业整改情况没有进行实质性确认审核,未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严格把关。
  最近,我局对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评审)、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压力容器制造评审)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压力容器制造评审)3个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从2005年1月至2006年8月间报送总局审批发证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评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报告进行了统计。3个鉴定评审机构中,因评审报告(包括确认报告)存在问题被退回做进一步说明或补充有关资料的分别为18份、11份和12份,占同期各自报送报告数量的5%(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6.7%(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和12.8%(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四、监检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一)监检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一些监检机构的监检人员对监检工作流于形式,尤其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生产数量较少的企业,监检工作中存在“走马观花”的情况,没有深入企业的生产、检验、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等环节,个别监检人员不注重B类监检项目(需要对见证文件确认检查的项目)的审查、审核。对制造过程中的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内容审查不严,对其中的缺项、漏检、错检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有的监检人员对制造过程中企业严重违反规范、标准的现象不深究原因,仅满足于一般工作要求。如某负责监检的检验机构对每批仅一件(即一张钢板)的压力容器钢板,未要求容器制造企业提供材料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而只审核复印件,造成容器制造企业伙同材料供应商篡改“材料质量证明书”的严重问题未能发现;有的检验机构对于企业反复出现的问题,未及时下发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意见通知书等。
  (二)疏于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检。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监检机构的监检内容包括对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监检机构对受检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于受检企业技术人员、体系责任人员的流失,企业超范围制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超范围操作等质量保证体系严重失控行为没有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
  上述问题是在当前监检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各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检的检验机构,应当以上述问题为戒,认真对照自查本单位监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对全体检验人员的责任意识教育,认真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要求做好监检工作。

  五、对有关单位的处理
  根据监督抽查中反映出一些企业存在的问题,总局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A1级(仅限单层高压容器)、A2级压力容器制造)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严重失控。公司将压力容器产品分包给无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而生产过程记录(施焊记录、外观检查记录等)却反映为本企业的人员操作。有的压力容器产品焊接由无相应项目资格焊工施焊。严重违反了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二)淄博石油化工配件厂(A3级(仅限封头压制)压力容器制造)84名职工劳动合同全部过期;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与取证时相比有较大变化,如取证时的焊接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而监督抽查时,在岗的是一名只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员。该公司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失控,原材料的供应单位不在该公司的合格分供方名单中,焊材材质证明书难以追溯,焊接工艺卡内容不完整,焊接工艺执行不严格。
  (三)吉林省北方锅炉厂(B级锅炉制造)在产品制造过程中,焊接试板均未附无损检测(射线检测)报告,无法证实是否进行过射线检测。抽查的WNS4.2-1.0/95/70-YQ卧式内燃锅炉T型接头未按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50%的超声波检测,5DQ4-16和WES6-04产品质量记录中无焊接记录,无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及制造过程等相关记录。部分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反映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立及实施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对上述三个企业,我局将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有关程序予以处理。
  (四)芜湖锦松锅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C级锅炉制造)生产的一台锅炉,其锅壳材料未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碳素结构钢》(GB700)选用,而是选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 、冷轧薄钢板及钢带》(GB912-89)标准中的材料,反映了该企业对有关规范标准学习理解不够,执行不严格。在此提出通报批评,该企业应以此为鉴,严格控制质量保证体系运转,避免同类错误再次发生。
  (五)对以上问题比较严重的4家制造企业所存在的问题,承担其监检工作的检验机构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此,对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淄博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吉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芜湖市特种设备与职业卫生检测检验中心提出通报批评。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当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安全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当认真制订整改方案,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整改,尽快达到合格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鉴定评审工作职责,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将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提高到新的水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察职责,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200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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