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172号
青政办[2001]1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乡镇农口各事业站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乡镇农口各事业站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乡镇农口各事业站(农技站、农经站、畜牧兽医站、农机站、林业站;水保站等)是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兴牧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乡镇农口各事业站有了新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农牧业技术推广网络,农牧业技术推广事业有了长足进步,为推动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的形势下,一些地方的乡镇农口事业站存在着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工作缺乏活力、服务功能不强、基础设施落后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牧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科教兴农兴牧战略的实施进程。为了促进乡镇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社会公益性职能,更好地适应农牧业发展新的要求,现就乡镇农口各事业站(以下简称“乡站”)的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精简机构,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调动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牧业技术推广机制。促进科教兴农兴牧,为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和农牧区经济繁荣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指导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在改革中搞活,创新中发展的原则、坚持国家扶持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管理体制
(三)乡站实行县乡双重管理,根据当地实际和各乡站专业特点,既可实行以县管理为主,也可实行以乡管理为主。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合理界定乡站的职责任务。在现阶段,乡站均为国家在基层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乡站一般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五)通过法人登记,赋予乡站独立法人资格,确立法人地位,增强乡站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意识。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六)乡站机构的设置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特点,以有利于加强技术示范推广为原则,既可以分专业单独建站,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专业合建厂站。现有乡镇农技站、农经站和部分县单硼种子站:园艺站、蔬菜站可撤并成立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可与草原站合并,在牧区的牧经站也可与畜牧兽医站、草原站合并;林业站可以单设,也可与水保站合并。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治理重点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乡镇林业站。设在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乡镇林业站可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农机站根据各县实际,可划归县站统一管理,也可以按经济区域设立分站。
(七)乡站的撤并和设立要与正在进行的并乡和撤乡建镇相一致,乡镇合并的乡站也要进行合并。
(八)乡站人员编制在县乡机构改革中统筹考虑,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并在各站之间合理布局。
四、人员配备及考核
(九)要下决心优化现有乡站人员结构。人员配备坚持按编制设岗定员,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专业技术干部中竞聘。超编和竞聘不合格的人员要坚决减下来,空缺编制只从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中统一招考录用。对现有乡站编内人员重新进行资格认定,乡站的中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清退。
(十)乡站的编内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应按财政管理体制列人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随着农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可逐步转制并向差额过渡。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人,在财政预算内应当逐年增加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鼓励乡站积极创收,其收人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职工福利。
(十一)搞活内部分配,完善分配制度。要逐步建立按岗定酬、以绩付酬的分配机制。对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试行不同的职责标准,形成规范的岗位职责制度,打破分配制度上的“大锅饭”,建立严格考核、按岗定酬、按绩付酬的分配制度。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由单位自主确定内部分配。
(十二)乡站和农技人员要主动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在搞好公益性技术推广的基础上,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可以集科技、流通和信息为一体,为农牧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乡站和农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获取合法收入。有条件的乡站可开展农产品和农用物资的经营活动。
(十三)加强工作考核。要建立以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为核心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要以服务质量、服务效益为标准,在乡站中实行领导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
(十四)推进机制创新。农技推广人员要转变观念,开阔思路,改进方法,强化市场观念、效益观念和竞争意识,不断改革服务机制,改革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将过去主要依靠行政干预逐步转变到主要依靠技术示范和经营服务的轨道上来。
(十五)大力推行农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对在编在岗农技人员要有计划地开展继续教育。县乡财政每年应在支农支出新增部分中列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技人员培训。要切实做好农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乡站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时,更要注重实绩。
五、人员分流及财产处置
(十六)妥善安置未聘人员。乡站未聘人员的安置按《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青政办[2001]44号)执行。在乡站工作时间连续10年以上,未竞聘录用的亦工亦农人员在3年之内进行分流,也可根据其工作年限,由地方财政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安置费。
(十七)撤并乡站的财产归新成立的对应乡站使用,产权归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今后几年,省上安排专项资金对乡站的房屋、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鼓励农口各乡站集中建设。对改革步伐快、改革效果好的地区优先给予支持。
七、组织实施
(十九)乡站的机构改革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二十)乡站机构改革按全省县乡机构改革的统一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