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1]7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和《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更名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与《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和《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具有同等效力,其适用范围与办理程序不变。
二、已办理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和《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继续有效,待办理续签手续时统一更换。
北京市人事局
二OO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