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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2 生效日期: 2001-08-02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全市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和本部门、本行业的重、特大事故防范负第一责任,各副职领导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特大事故防范承担具体、直接责任。 

    第三条   建立重、特大事故防范部门责任制。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运管、路政部门配合;水上交通安全由交通、航务、港监部门负责,水利、渔政部门配合;矿山安全由经贸部门负责行业管理,乡企部门负责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由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乡企部门配合;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经贸、文化部门配合;化学危险品运输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学校安全由教育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由林业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城市燃气、下水道防爆、公共交通安全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场和化粪池防爆安全由城市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商贸行业安全管理由经贸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和工矿商贸企业的直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各分管责任人名单及具体分管责任、范围,必须书面明确,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备案,由市安监局负责汇总绘制全市防范重、特大事故责任体系图。如遇分工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安监局。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部门会议由正职负责人召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落实人、财、物,明确规定期限严格实施。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履行省政府规定的各级领导安全职责;按规定出席市政府、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做到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工作扎实,落实到位;认真负责地按时完成上级政府、安委会和主管部门下达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 

    第七条   各责任人要对管辖或分管范围内的可能诱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应有详细完整的文字记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八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九条   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检查并对其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风险金制度。各县、区和市级公安、交通、建设、乡企、农机、安监等高风险责任单位,每年交纳2000一4000元,正职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具体责任人每人交纳400元。一般风险责任单位交纳1000一2000元,正职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交纳200元。责任风险金由市安监局暂存和管理。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年终经市安委会考评实现了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个人交纳的责任风险金退还本人,单位交纳的责任风险金奖励责任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或者经市安委会考评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全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将单位和个人交纳的责任风险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县、区市级部门以下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建立重大事故防范责任体系,但对企业一律不得收取责任风险金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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