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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江路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3 生效日期: 1999-09-03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上海龙江路证券交易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重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江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重庆新华信托上海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重庆新华信托上海营业部存在向大户透支的行为,1998年7月3日,最大透支余额为1310万元,截至1999年5月27日,透支余额为940万元。

  二、处罚决定
  重庆新华信托上海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重庆新华信托上海营业部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
  重庆新华信托上海营业部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重庆新华信托上海营业部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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