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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取缔拼装车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5 生效日期: 2001-07-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1]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办明电〔2001〕27号文《关于限期取缔拼装车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 市政府研究,我市将在近期内开展取缔拼装车市场的整治行动。我市虽然不是拼装车重灾区 ,但各级各部门也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彻底的清查。现将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缔拼装车市场整治时间 
  我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打击和取缔力度,在8月上旬之前, 全面取缔拼装车市场。 
  二、整治和检查范围 
  1、整治取缔全市范围内拼装车市场及场点,包括公告和目录外企业利用走私散件、进口部 件或国产零部件非法拼装场所; 
  2、检查取得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三、任务分工 
  此次限期取缔拼装车市场的整治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 好清查取缔工作。 
  1、市工商局应于8月上旬前以分局为单位组织一次拉网式检查,对辖区内是否存在拼装车市 场进行一次认真复查,同时,必须将检查范围扩大到汽车修理及经营汽车配件场点,逐一清 理检查、消除隐患。要深挖取缔市场过程中藏匿转移的报废、拼装车辆,防止非法经营活动 转入地下暗中交易。 
  2、市交通委应在8月上旬前组织一次对全市车辆维修企业、场点的拉网式检查,工商部门、 质监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派员予以配合。 
  3、市交警支队要结合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证照管理,防止拼装汽车进入市场和上路行驶, 发现有拼装、报废汽车嫌疑的,应坚决予以查扣,认真审查来源,作出严肃处理。同时还要 对报废车辆牌照的收缴进行认真清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4、市经发委要于8月上旬前牵头组织一次对本市汽车生产企业和已取得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 拆解企业的检查,工商、质监部门予以配合。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除应坚决查处拼装车辆和其他伪劣车辆外,还应对被有关部门查扣的 有拼装嫌疑的车辆及相关车辆零部件及时进行检验,提供技术支持。 
  6、各区政府应组织力量,于8月上旬前对辖区内各地带,特别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进行调查 摸底,防止拼装车窝点在本辖区立足、蔓延,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整规办”报告,并通报辖 区工商部门查处。 
  四、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在打击和取缔拼装车市场过程中,对擅自审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违反规定核发证照、 对无证照经营和非法市场不予取缔、收取各种名目管理费的,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及市场主办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要从重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统计汇总和宣传报道工作 
  以上各单位应在本次行动结束后,最迟于8月15日将各自所开展的清查取缔工作情况书面报 市“整规办”,同时抄送市工商局“整规办”,并应与新闻媒体配合,曝光典型、重大的违 法行为,对清查取缔行动予以宣传报道。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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