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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加工出口区容积总量管制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为执行「变更高雄市都市计划(楠梓加工出口区及中油莒光宏毅新村一带)细部计划乙种工业区【工七】容积率及土地使用分区管制相关规定案」(以下简称本案),特订定本要点。

二、楠梓加工出口区内建筑基地申请开发者,适用本要点。

三、申请建筑基地容积率未超过百分之三百者,应依本要点第六点规定及现行建筑管理程序向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申请建筑执照。

四、申请建筑基地容积率百分之三百至百分之四百者,应依本要点第六点至第八点规定办理。

五、申请建筑基地容积率超过百分之四百以上,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其建筑物得允许增加容积率,但建筑基地容积率(含允许增加容积率总和)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四百九十。建筑基地允许增加容积率总和

(△F)计算如下:

△F=F1+F2+F3

F1=建筑基地申请时程之增加容积率

F2=建筑基地内留设开放空间面积之增加容积率

F3建筑基地规模大小之增加容积率

(一)建筑基地申请时程(自发布实施日起计算)符合下列规定者:

┌──────────────┬─────┐
  │建筑基地面积        │增加容积率│
  ├──────────────┼─────┤
  │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百分之三十│
  ├──────────────┼─────┤
  │四千至五千平方公尺     │百分之二十│
  ├──────────────┼─────┤
  │三千至四千平方公尺     │百分之十五│
  ├──────────────┼─────┤
  │二千至三千平方公尺     │百分之十 │
  ├──────────────┼─────┤
  │一千至二千平方公尺     │百分之五 │
  └──────────────┴─────┘

六、建筑基地申请开发时,其留设之空地应绿化。

前项基地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基地面积百分之二十,且绿化面积应种植乔、灌木,以每五十平方公尺各植二株计算,余数不满五十平方公尺者以各植一株计。

七、区内事业之建筑基地申请开发时,应检附开发计划之书图文件,开发计划内容须包括建筑计划(含建筑基地配置图、平立面图、剖面示意图、面积计算『含容积增量、开放空间等』及回馈负担代金计算)、植栽计划、使用计划、开发时程、及本处核定之投(增)资计划等相关资料各三份,向本处提出申请容积增量。

前项申请经本处核准容积增量,应于核准后六个月内向本处申请建筑执照。但未能于期限内申请,得展期三个月,以一次为限,逾期失其效力。

八、建筑基地申请容积增量须经本处审查,并函报高雄市政府同意,及依回馈负担规定向高雄市政府缴纳代金后,始能申请建筑执照。

前项回馈负担程序及缴纳代金计算方式,依本案之容积增量计算及容积率提升变更负担之规定办理。

九、全区容积总增量之上限值共计六十九万平方公尺,当容积总增量全部使用后,本要点即停止适用。

前项全区容积总增量使用情形,由本处定期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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