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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政府哺乳室使用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行庶字第0940172569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花莲县政府府行庶字第0940172569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鼓励本府同仁(或洽公民众)哺喂母乳,配合行政院颁母乳哺育政策,及两性工作平等法之精神,特设置本室。

二、开放时间配合本府上下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时至下午17:30时止。

三、服务对象:哺喂母乳之本府同仁及来府洽公民众,请自行登录「哺乳室使用者登记簿」,以利统计使用人数。

四、本室设有婴儿床、沙发、洗手台、换尿布台、冰箱、冷热开饮机等均为公物,敬请爱惜使用,且不可携出、擅自移动或调整,如有损害应照价赔偿。其它装备如吸奶器、奶瓶、冰桶、婴儿用品等,由使用者自行准备。

五、冰箱为存放母乳(以48小时为限)之用,除母乳、吸奶装置、与待用之空瓶外,不可放入其它物品。冰存之母乳请标示使用者姓名及吸出时间,其余设备亦请标示使用者姓名。存放过期之母乳或不合规定之物品,管理单位将予丢弃以维冰箱清洁。已标示之母乳将先予提醒,若48小时后仍无人认领或取走,将予以丢弃。

六、本室于开放使用时间开启后,使用者进入后可将大门上锁并于门把挂上「使用中」标示牌,使用后离开时请记得将个人物品携离并维护清洁及关闭照明设备并将「使用中」标示牌收回原放置位置。但请勿将大门上锁以方便后续使用者进入;非哺乳人员及男性不得任意进入哺乳室。下班时间由庶务课同仁负责将电灯门窗关闭。

七、使用本室如有任何疑问或需协助者,请洽庶务课(联络电话8227171分机23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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