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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7 生效日期: 2001-06-27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7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1]13号),已翻印发至县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2001年6月至9月,在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工商、旅游、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全国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不断发生和我省消防工作的严峻形势,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遵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火,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把我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与当前开展的严打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6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和办公室。各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及时成立由政府(行署)主要领导同志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和督查机构,并于7月10日前将名单上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从今年6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1日至7月10日,组织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各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整改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传达到辖区和本系统各公众聚集场所,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自查自改,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和本系统公众聚集场所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底数及消防安全状况,于7月10日前汇总报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7月10日至8月31日,集中治理阶段。针对第一阶段自查和摸底的情况,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按照《实施意见》中列出的专项治理范围、重点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的要求,对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拉网式的集中检查。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职责,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记录备案,督促整改。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要补办审核、验收手续,该责令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该停业的要停业,该吊销有关证照的要吊销证照,该取缔的要取缔;对问题严重又不能整改的,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要改变使用性质。整改期间,要督促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公安消防机构也要依法对其严处重罚。 
  第三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督查验收阶段。各地、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组织督查组依法进行整改验收。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检查。整改完毕后,由主管部门审签意见,报公安消防机构复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整改结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由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专项治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将组织三个督查组对全省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正确处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各项工作的关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严格管理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娱乐市场的关系。要为有关单位着想,积极想办法,出主意,认真进行科学论证,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防止片面追求安全系数而脱离客观实际,防止出现极端化。消防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严禁借整改吃、拿、卡、要,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坚持标准,严格审批制度,共同把好消防安全设计、监督、审批、办证关。设立公众聚集场所,必须首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达到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并取得《贵州省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备案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治安部门不得颁发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文化、卫生部门不得颁发经营许可证,旅游部门不得颁发星级资质证,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审批手续时必须严格把消防安全作审批条件,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保证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发证一个。要防止出现乱办证、发人情证等现象,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依法办事,把好消防安全审核、验收、检查关,不得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违者,将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严肃查处。对应整改而未落实整改措施的,要加大督促力度,一治到底,决不能有丝毫含糊,违者,必须依法严处重罚,决不手软。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开辟宣传栏目,大造宣传声势,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尤其是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把消防安全常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坚决克服形式主义。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研究,制定完善相应的对策措施,防止治理后出现回潮。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律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各阶段开展工作的情况及时向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制发标准、资料汇编、通报情况、点题督办等方式、措施,及时反映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指导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石秀诗(省长) 
  副组长:王正福(副省长) 
  成 员: 
  李报德(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宜华(省公安厅副厅长) 
  袁镇宇(省经贸委副主任) 
  孔令中(省教育厅厅长) 
  孙远镇(省监察厅副厅长) 
  江厥中(省建设厅厅长) 
  李嘉棋(省文化厅副厅长) 
  周惠明(省卫生厅副厅长) 
  刘国治(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伍廷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杨胜明(省旅游局局长) 
  张高潮(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张宜华(兼),副主任张高潮(兼)。督查组组长李报德(兼),副组长张宜华(兼)、张高潮(兼)、梁志强(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向金华(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蒙秉生(省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副局长)、焦伟建(省工商局注册指导监督管理处处长)。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督查组、办公室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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