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13545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嘉义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13545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嘉义县殡葬设施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殡葬设施设置事项之审议。
二、公共性纪念墓园设置之审议。
三、有关公墓埋葬骨灰以公共艺术造型设计之审议。
四、其它与殡葬设施设置、经营管理相关措施之协调、咨询。
第3条 本会置委员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主任秘书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农业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城乡发展局代表三人(建筑管理课、使用管理课、城乡规划课各代表一人)。
四、本县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本县环境保护局代表一人。
六、本县卫生局代表一人。
七、专家、学者三人。
前项本府相关机关代表人员应派获充分授权且熟悉业务之课长级以上人员担任之。
本会委员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内出缺或职务异动时,得补(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4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宗教礼俗课课长担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幕僚事务;置干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局派员兼任。
第5条 本会视业务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中互推一人担任。
第6条 本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除专家、学者之委员外,得经其所属单位同意后,指派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7条 本会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本会之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于议案表决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第8条 本会委员对于审议之议案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之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
第9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机关、团体或人员列席说明。必要时并得选派委员若干人组成项目小组调查。
第10条 本会之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专家、学者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交通费。
第11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编列预算支应。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