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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1]18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财政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确保其基本生活,现将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市地要根据本地的失业人员数量、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支付标准于每月二十口前列出次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提出拔付意见,省财政厅于每月三十日前将基金拨付各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各市地也要根据各县(区、市)的用款计划于发放当月10日前将基金划转到县区支出户,各县区要确保在发放当月20日前将失业金发放到失业人员。 
  2、各市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的结余额应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 
  3、各市地在上报次月支出计划时,同时上报上月的基金支出情况表。 
  4、各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5月底前将其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帐号、户名、开户银行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和省财政厅社保处。 
  5、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各地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办理。 
  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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