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二字第094024337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五日桃园县政府府法二字第094024337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桃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民间利用都市计画内空地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供公众使用,改善交通秩序,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执行机关为本府交通局。
第3条 私有空地之土地所有人、承租人或地上权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利用都市计画内空地新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并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申请奖助:
一、依交通部订定之「利用空地申请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办法」提出申请,并经本府核准之路外停车场。
二、具有十辆以上供公众使用之小型车停车格位。
三、收费费率符合「桃园县停车场收费自治条例」之规定。
前项所称新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系指该土地未曾申请作为停车场使用而言。
第4条 申请人领得停车场登记证后,每一个停车位奖助新台币二千元,奖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五十万元,每一停车场并以申请一次为限。但未开放供公众使用者,不予奖助。
第5条 依本办法申请奖助,以提出申请之顺序核发,至当年度预算用罄为止。
第6条 经本府奖助之临时路外停车场于二年内,不得将停车场移作他用,并不得拒绝供公众停车。
第7条 前条之临时路外停车场,如未依规定收费、任意减少停车位、变更使用或违反奖助目的者,本府得向受奖助者追回奖助经费。但因政府依法需用土地、法令变更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