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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自由大路、西安大路两侧环境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9 生效日期: 1998-03-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改造街路景观,提高市容市貌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对外开放,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自由大路、西安大路两侧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自由大路、西安大路两侧综合治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综合整治的范围: 
  1、自由大路:东起南岭大街,西至新民广场; 
  2、西安大路:东起人民广场,西至迎宾路。 
  三、各有关部门和临街单位,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拆除各类建筑,改造现存实体围墙为通透式栅栏,整顿牌匾广告和商业用房的门面装饰,完善市政设施,按照绿化设计完成道路两侧绿化和庭院绿化。 
  四、凡综合整治范围内的违章及临地建筑的所有人和使唤用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以市规划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为准)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其后果由违章及临时建筑的所有人和使唤用人自行承担。 
  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置、补偿,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五、商业用房的门面装饰、牌匾广告、围墙改造和庭院绿化所无需费用,由所有人或使唤用人自行解决。 
  六、对不执行本通告,阻碍综合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规划局会同建委、城建、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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