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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方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09 生效日期: 1998-02-09
发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1998]5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我省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为了给我省交通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参照外省的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指已列入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在建、新建、预备交通设施项目,以及其它重要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具体项目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时下达。 
  二、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包括线路、码头、站场及直接为线路、码头、站场服务的配套设施用地。 
  三、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具体征地拆迁由项目法人与该项目沿线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统一签订征地拆迁承包合同。项目法人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并按照征地拆迁的实际进度及时拨付给沿线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沿线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统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依法对被征地拆迁的单位、个人进行补偿,并及时提供建设用地,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在划定各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发布征地公告后,在该范围内抢建的各种设施、房屋及抢种的农、林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承担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施工任务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各项目法人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代征,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缴纳,并按先征后返、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于次年一季度按70%的比例返还给各项目法人,作为省对各项目建设的投入。 
  六、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建设期间免征下列税费: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城镇建设配套费。 
  七、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根据项目设计要求,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治理好因工程建设引起的水土流失。在此基础上,项目建设期间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治理费。 
  八、暂不计征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用电增容费;按照大工业用电标准,根据变电等级计收施工用电费。 
  九、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在建设期间利用沿线公路和乡村道路作为运输通道,各级交通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提供方便,免收工程运输和工程指挥车辆的过路费、过桥费。对农村自筹资金修建的乡村公路,施工单位应负责进行正常的维修。 
  十、地方政府要积极组织供应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建设用砂、石、水泥等材料,在质量保证、价格同等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应优先使用,但不得强买强卖。施工单位决定自产自用的,地方政府要给予支持。 
  十一、各级地方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建设的协调、服务工作。支援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建设是沿线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组织领导工作,协助施工单位维护好项目建设地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十二、本通知涉及的税费减、免、返事宜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19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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