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北市教体字第09435931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体字第09435931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22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促进民间参与本府所属市立各级学校运动设施营运,以推展社区融合、资源共享、全民体适能活动,提高运动设施开放利用及使用管理效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依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以下简称促参法)及教育部「民间参与学校游泳池兴建营运作业要点」规定订定之。
三、本要点所称主办机关为本府,本府依促参法及本要点办理之事项,授权本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及所属市立各级学校(以下简称各校)执行之,各校办理民间参与学校运动设施营运管理时,应依本要点办理。
四、本要点所称运动设施,依促参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款及其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所指「文教设施」,包括各校之游泳池、活动中心、体育场、网球场…等运动设施。
五、民间参与各校运动设施营运方式如下:
(一)本府委托民间机构,或由民间机构向本府租赁现有设施,予以扩建、整建后并为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本府。
(二)本府投资新建完成后,委托民间机构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本府。
六、各校于办理民间参与运动设施营运管理前,依各校特性应先考量以下项目:
(一)不影响教学及校园安全。
(二)符合运动设施设置目的及功能。
(三)具收益性。
(四)可增益地方教育发展基金。
(五)节省人力资源。
(六)行政暨经营管理之独立性。
(七)其它。
七、各校于规划民间参与运动设施营运管理前,应办理可行性评估与先期规划,函报教育局核定后,再办理招商准备作业,其相关作业流程如附件一。
八、各校依本要点办理民间运动设施营运管理案件时,须依「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协调及列管作业要点」规定,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促参案件管考系统登录并按期更新进度。
九、各校办理本要点招商作业时,应公告征求民间参与,并得于公告前备具投资信息供民间机构索阅或举办招商说明会以征询并参酌民间投资人建议,拟定公告内容。招商公告内容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案基本内容与规范、许可年限及范围。
(二)各校承诺及配合事项。
(三)申请人之资格条件与投资计划书主要内容及格式。
(四)申请程序及保证金。
(五)申请案件之评决方法、评审项目、评审时程及甄审标准。
(六)与投资契约权利义务有关事项。
(七)其它相关事项。
前项招商公告之发布,应由各校将公告摘要公开于信息网络,并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
十、参与本要点办理运动设施营运管理之申请人,应于公告所定期限届满前备妥资格文件及投资计划书向主办学校提出申请。投资计划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营运计划。
(二)财务计划。
(三)营运计划附属事业计划。
(四)要求政府协助事项。
十一、主办学校应就下列事项予以审查:
(一)公司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营利事业登记证。
(二)营运管理团队聘雇具有相关种类专业证。
(三)营运计划应符合本要点及公告营运规划。
(四)财务状况及财务计划。
十二、主办学校应于公告招商前成立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甄审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七人,由校长就具有与申请案件相关专业知识或经验之人员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专家、学者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甄审委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议,并公正办理评审以评选最优申请人,必要时得增选次优申请人。
甄审会之组织运作,依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甄审委员会组织及评审办法之规定办理。
十三、前点评审作业,分资格预审及综合评审二阶段,依序或合并办理之。资格预审,由甄审会就申请人所提文件及公告所定,应检附数据进行审查选出合格申请人;综合评审由甄审会就资格预审所选出之合格申请人,依据所递送之投资计划书及相关文件评选出最优申请人。
评决时应以最符合公共利益及最经济有利目的,订定甄审标准以评决最优申请人。
十四、最优申请人应自接获主办学校通知之日起按规定时间办理签订投资契约,同时缴交履约保证金。其未能于期限内办理时,得由合格次
优申请人递补签约,或由主办学校重新办理公告。
前项投资契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基本规划内容。
(二)营运计划。
(三)权利金及回馈方式。
(四)费率订定及变更(视需要订定)。
(五)双方权利义务。
(六)风险分担。
(七)兴建及营运之监督管理。
(八)营运期间届满之续约处理。
(九)施工或营运不善之处置及关系人介入。
(十)争议处理及仲裁条款。
(十一)移转之相关规定。
十五、主办学校对运动设施之营运,应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予以监督并对其营运绩效予以评估。其监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否依契约规定期程进行兴建及营运工作。
(二)应定期提报营运计划、财务报表及财产清册。
(三)提出营运与安全规范,并维持一定营运品质与安全。
(四)定期提报公共安全检查纪录及水质检验纪录。
(五)营运票价、权利金、回馈金之支付标准,调整时机与方式。
(六)投保必要之公共意外责任险。
(七)其它必要事项。
十六、前点监管会应于正式营运前成立,置委员七人至十七人,由校长就校内行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与专家学者派兼或聘兼之。
监管委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议,并公正办理各项运动设施监督管理及评估工作。
监管会之组织运作与职责,由各校订之,并列入招商文件上网公告。
十七、主办学校与民间机构就履约争议于提付仲裁、提起诉讼或其它救济程序前,得由主办学校与民间机构组成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协调,本调委会依双方对等关系组成,置委员共六至十人。
十八、主办学校与民间机构之权利义务,应以契约明定之,并不得违反相关法令之规定。
十九、民间机构依本要点于营运期限届满办理资产移转时,主办学校应注意下列事项,并应于投资契约中明定之:
(一)民间机构应于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定期间内,办理资产总检。
(二)移转之营运资产应包括维持运动设施营运所须之全部必要资产,如有争议,由主办学校之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
(三)有偿或无偿移转之范围。
(四)移转程序与方式。
(五)资产鉴价方式。
二十、各校依本要点办理运动设施营运管理案件所需书表格式如契约书参考模板(附件二)由教育局订定提供各校参考使用。
二十一、各校依本要点办理民间参与运动设施营运管理所收取之费用,采代收代付方式,其剩余款应于年度终了时结清作为各校教育发展基金资金来源。
二十二、各校办理本项业务绩效卓著者,得检送相关成果资料报请教育局予以从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