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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奖励旅馆业品质提升补助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8 生效日期: 2005-09-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观宾字第094002563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八日交通部观光局观宾字第094002563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点;并自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一、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旅馆业委托专业团队办理软硬体规划,提升服务品质,提供国内外旅客优质住宿环境,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依法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取得登记证者。

三、补助条件:

(一)客房总数应达五十间以上。

(二)补助对象配合本要点实际投入之资金应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

四、补助事项:以补助对象委托专业团队办理软硬件规划之费用为限。

五、补助金额:办理补助事项费用之百分之八十为限,且不超过新台币八十万元。

六、预算总额:九十四年度新台币四百万元,九十五年度以后每年度新台币八百万元整(以实际编列之预算额度为准),逾额不予受理。

七、申请时间:每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请,次年一月进行审查(九十四年度于要点公布实施一个月内受理申请及审查)。

八、申请方式:补助对象应向本局提出完整改善计划书,计划书内容至少列明下列事项。

(一)计划名称。

(二)办理期程。

(三)执行单位。

(四)计划内容及实际作业方式。

(五)人员编组及分工。

(六)预期效益。

(七)经费概算(含资金来源)。

九、审查项目及配分:

(一)计划完整性占百分之二十。

(二)计划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

(三)执行单位执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四)计划规模占百分之十五。

(五)资金来源确定性及稳定性占百分之十五。

(六)其它占百分之十。

十、审查方式:

(一)由本局相关人员及旅馆业咨询辅导委员共七至九人组成审查小组,针对补助对象所提计划进行说面审查。

(二)本局认有必要时,得要求补助对象到场简报说明。

(三)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评分并核定补助额度。

十一、补助对象同一计划如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十二、补助对象接受本局及其它机关补助经费之总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在公告金额以上者,其办理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应通知本局派员监办。

十三、补助对象应于补助事项办理完竣后一个月内向本局申请核销,至迟不得逾越当年十二月二十日。

十四、补助对象申请核销时应备具下列文件。

(一)领据。

(二)工作成果。(含计划执行前后对照数据)

(三)收支清单(支出原始凭证正本,请自行保存,以备相关单位查核)。

(四)补助事项实支经费总额、本局及其它补助机关实际补助金额之结报表。

十五、补助对象计划执行期间,本局得邀请旅馆业咨询委员实地访查,补助对象应予配合,不得拒绝,经访查发现执行情形不符原申请内容者,本局得要求改进,如不愿配合改进,或实际执行结果不符原提案计划者,本局得撤销原申请,不予补助,且五年内得不受理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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