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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取缔非法经营活动时采取的暂扣行政措施是否属于复议前置问题的请示》(工商法字(1998)2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七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属于复议前置范畴。
二、你局所请示的问题,由于经营者是无照经营,不是个体工商户,不能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对其所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属于复议前置范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