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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0 生效日期: 1999-05-20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1999)4号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在1997年中期报告中进行虚假陈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中国高科在1997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的税前利润为4686万元,由技术转让咨询收入2460万元和装潢工程利润1737万元等项构成,其中:
  (一)关于技术转让咨询收入2460万元,是由江苏东方国际集团(以下简称“江苏东方”)于1997年6月27、28日分三次支付的技术转让咨询费,中国高科在中期报告中将其记作利润。后因中国高科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高科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等原因,江苏东方要求暂时中止合同并要求退款。中国高科于7月16日将上述款项汇回给江苏东方,但中国高科在其中期报告中对上述情况却未做说明。
  (二)装潢工程利润1737万元,包括江苏吴江地区的三个工程项目转让利润751万元和中介柬埔寨工程项目利润986万元。其中,751万元利润因工程进度原因至1997年9月1日才到帐,该笔利润虽然是真实的,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超前计算收入。而986万元利润因柬埔寨内战使该工程无法履行,中国高科仍将其计入利润,造成虚假。
  (三)1997年2月,中国高科与四川金川啤酒公司、韵通音响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和项目中介合同,于1997年8月收取280万元咨询和中介费收入。同日,又以万象汽车公司还款为用途,经背书给金川公司。这一行为实际是以自有资金充作利润,致使1997年中报虚增利润264.4万元(扣除营业税15.60万)。
  (四)1997年3月30日,中国高科付给君安证券公司300万元顾问费,列入“管理费用”,又于3月31日将该笔费用调帐转入“其他应收款”,致使1997年中报虚增利润300万元。
  (五)中国高科1997年1月在处理一笔730.51万元亏损时,将其中147.91万元直接冲转资本公积,582.60万元调整为年初未分配利润,造成中期损益不实,违反了会计制度核算要求。

  二、处罚决定
  中国高科没有如实披露其财务状况并公布了含有虚假内容的中期报告,这一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中国高科处以罚款50万元;对中国高科此次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原总经理徐文龙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中国高科及徐文龙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中国高科及徐文龙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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