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1999]23号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吸收合并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鲁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的批复》(鲁政字[1998年]272号)、《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1998年11月30日)和《山东鲁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1998年11月30日),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山东鲁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定向发行15,172,328股普通股用于换取鲁颍电子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其中向国家股股东定向发行5,604,444股,向原在场外非经批准股票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个人股股东定向发行9,567,884。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合并公告书》中的方案定向发行股票,并在1999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折股转换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定向发行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四、你公司向原在场外非经批准股票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个人股东定向发行的股票流通问题,执行国务院的统一规定。
五、你公司在完成吸收合并后,应在15日内将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报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