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1999)2号
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南宁证券交易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南宁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北海国投南宁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北海国投南宁营业部自1997年3月至7月,累计挪用客户保证金380.4万元用于申购新股,共获利197,592.8元。
二、处罚决定
北海国投南宁营业部的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北海国投南宁营业部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没收违规收入197,592.8元。
上述机构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