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6 生效日期: 1995-06-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5]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有外轮供应任务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指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今年9月份以前,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除外轮供应公司和中远公司供应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业务。 
  二、国际航行船舶的饮料及免税烟、酒等商品供应,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由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统一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保税区、保税库从事饮料和免税烟、酒的供应工作。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供应工作仍可由船舶公司自行解决。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5〕7号文规定的分工,认真履行 
  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健全制度,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工作。 
  四、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关系国家形象,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港口供应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贸易委员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