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九十四)工程技字第0940032133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九十四)工程技字第0940032133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藉由颁发奖励金,以扩大鼓励地方政府办理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提升推动诱因,进而繁荣地方,创造中央地方共荣之局,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地方政府,指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
三、地方政府办理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列管及考核作业要点列管之案件,并成功与民间机构签订投资契约者(以下简称签约案件),得依本要点规定核发奖励金。
四、本要点之奖励方式,系按签约案件之民间投资总额比率计算奖励金后核发之。
五、奖励金以三个月为一季办理核发,其金额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于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底前及次年一月十日前,依前季签约案件,逐案依民间投资金额,采下列累退百分比计算之:
(一)新台币(以下同)一亿元以下部分,发给百分之五。
(二)超过一亿元至十亿元部分,发给百分之二。
(三)超过十亿元至一百亿元部分,发给百分之一。
(四)超过一百亿元部分,发给百分之零点五。
六、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之奖励金,由本院主计处拨付之;乡(镇、市)公所之奖励金,由本院主计处拨付县政府转发之。
七、签约案件由二个以上之地方政府主办时,其奖励金由各该主办机关共同协议分配之;协议不成时,由工程会协调。
八、奖励金不得作为人事费支出。
九、本要点所需经费,由中央对地方政府一般性补助款支应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