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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1 生效日期: 1993-05-11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3]41号

  为加强本市公路两侧建设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发展,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镇道,由区、县(市)的国土、规划、公路管理部门按《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划定不准建筑区和公路管理控制区,并按规定权限进行管理。其中,从城镇中经过的公路路段,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划定城镇建设规划区,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镇政府为主,由公路、城建、国土等部门协助进行规划管理。 
  二、105国道广州市天平架至从化县境内路段和广州市洛溪桥至番禺市境内路段,106国道广州市鹤边至花县、从化县境内路段,107国道(旧线)广州市黄石路口经江村至花县新华镇路段和广州市黄埔至增城县境内路段,以及324国道广州市龙眼洞至增城县境内路段的两侧,从公路水沟外缘起计算不少于二十米(其余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镇道不少于五米)为不准建筑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准建筑区内进行各种建设活动。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镇道两侧不准建筑区内的现有各种建筑物,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一日前经批准修建的,按《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处理。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一日之后经批准修建的,一律无效,按违章建筑论处,谁批准,谁承担责任。 
  广从公路由广州外语学院至从化温泉新扩建路段两侧不准建筑区内的现有各种建筑物,在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广从公路扩建大会前经批准修建的,按《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处理。在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之后经批准修建的,一律无效,按违章建筑论处。谁批准,谁承担责任。 
  未经批准的各种建筑,均为违章建筑。 
  四、在不准建筑区内的违章建筑,一律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拆除。其余建筑在公路改造扩宽时拆迁,并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供水、供电、供气、输油、通信、铁路公路等部门,确需在公路不准建筑区内架设各种空中和地下管线、桥梁或其他传送运输方式及各种临时设施的,须报经县以上公路路政部门审核同意和签订协议并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未经公路路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水沟外缘三米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广告、招牌、标志、灯饰、牌坊和龙门架等设施,不得占道摆设摊档经营。 
  七、各区、县(市)、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公路、公安、工商国土、规划、城建等部门上路查处各种违章建设行为。要采取坚决措施,加强对城镇规划区、不准建筑区、公路管理控制区的管理,设立区域界桩、标志,落实责任制。 
  八、应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按期拆除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被拆除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全部负责。 
  九、凡阻挠、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干扰拆除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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