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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产品国外技术服务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1-01 生效日期: 1982-01-01
发布部门: 航空工业部
发布文号: 三质(1982)56号

一、总则
  (一)航空产品国外技术服务是密切生产与用户关系的重要渠道,是树立产品信誉、扩大市场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可以促进生产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使用安全和国家的声誉。因此,国外服务工作,如同对待国内外场(厂)服务一样,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方针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及时认真地处理好产品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在技术上指导和帮助用户正确使用、维护产品。注意听取和收集用户的意见,做好信息反馈。通过主动开展技术服务,及时掌握使用需要,不断改进、提高产品技术质量,增进与使用国的友好关系。

二、组织
  (二)根据航空产品出口的情况和使用国的需要,国外服务采取设国外服务办事处、派驻服务组(或技术代表)、巡回服务组考察组、安装组和排故组等。

  (三)国外服务处(组)是部派驻国外为航空产品开展技术服务的组织,对外代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承办我出口航空产品在使用国出现的问题,做好技术服务。

  (四)驻国外服务处(组)的业务工作由部质量局归口领导。包括对派出人员在业务上负责审查。在国外工作期间,直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听从使(领)馆的决定。

三、职责
  (五)处理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技术质量问题,保证期外的产品也要协助使用国妥善处理,保证飞行安全。

  (六)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对使用国提出的技术咨询组织答复。

  (七)对国内颁发的技术通报、派遣的排故小组负责联系组织,配合使用国作好安排落实。

  (八)对返回国内的故障返修品,负责作出鉴定。并代表中航技公司签字,办理和督促产品的返修工作。

  (九)参与飞机等级事故的先遣调查。及时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国内组织正式调查的意见。其中,三等事故,服务组(或代表)可以就地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内审批后与使用国商定。一、二等事故要及时把情况和意见报国内,按国内答复的意见处理。

  (十)了解掌握产品的质量、使用和维护情况,收集用户意见,做好产品质量的“信息反馈”工作,将信息及时反映给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统一组织处理。

  (十一)了解用户在使用中的零备件、器材、工装和地面设备的耗损和需要补充的情况,及时帮助用户提出订货项目,起好桥梁作用。

  (十二)对履行合同发生的问题,负责收集反应,及时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催促有关渠道抓紧解决。

  (十三)建立技术档案。包括:
  1.技术咨询及答复记录。
  2.现场排故总结。
  3.技术通报及实施记录。
  4.技术质量问题处理的决定。
  5.产品登记(去向、使用动态等)。
  6.备件订货、耗损及价格变动等情况。
  7.等级事故调查记录及故障件(实物、照片、录音、录象)

四、等级事故调查
  (十四)国外发生的一、二等飞行事故,涉及到我出口产品技术质量问题时,将根据国外通告或驻国外服务组反映的先遣调查情况,由部专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吸收服务组代表参加)直至得出结论。

  (十五)事故原因如确属制造技术质量问题,其经批准的措施,在国内正式通告使用国的同时,抄告驻国外服务组,协助使用国落实。

  (十六)事故调查小组的结论,如涉及停飞停用时,要报经国内审批,不得直接通知使用国停止使用。如情况明显而又紧急时,调查小组可请示使(领)馆并以建议形式与使用国商榷,同时急报国内审批,以国内正式答复为准。

五、专项排故
  (十七)航空产品在生产或使用中发生成批性或重大质量问题(包括等级事故)涉及出口产品时,将按上级批准的报告,组织精干的排故小组出国排故,并携带排故通报。

  (十八)排故小组派出前,要将排故决定通告所在国及我驻外使(领)馆,请他们安排故日程及有关事宜。

  (十九)排故工作由各厂外场科(室)负责筹备,工厂审查后报部批准。

  (二十)排故工作结束后,排故小组和工厂要有总结报部,如有遗留问题亦要如实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以便有始有终地做好结尾工作。

六、国外服务备件的管理
  (二十一)为使某些技术质量问题和一些原因不清(或暂时原因不清)的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国外服务工作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备件,并暂由有出口任务的飞机、发动机工厂代管,即在有关主机工厂的零备件库房中保存一定品种和数量的外场常用备件(包括一、二次配套的成、附件)。代管备件应做到以下要求:
  1.根据部的决定,在24小时内能够出库。
  2.短缺的备件作急件安排,(或从生产线上优先保证)以最短周期提供。
  3.包装及证明文件符合出口要求。

  (二十二)为了避免代管备件库存过期,工厂可视情作周转使用。以保证代管备件有一定的库存量和库存期。

  (二十三)代管备件的计划预算、费用和拨款办法,订货调用等管理细则另订。

七、国外服务工作的要求
  (二十四)派出人员人数要精干,应挑选政治作风好、技术业务强、对产品熟悉和具有外场工作经验和有一定外语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适当配备技术工人。

  (二十五)派出人员要尊重使(领)馆的领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驻在国的法令。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工作、生活都要顾全大局,搞好团结协同。

  (二十六)派出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思想水平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二十七)派出国外的服务组织,要定期(每季不少于一次)向使(领)馆和部汇报。重大紧急的问题要随时请示报告。

  (二十八)派出人员中的党员要带党的临时组织关系,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以加强党组织领导。

  (二十九)派出人员工作要深入扎实,讲究实效,努力学习专业技术,注重调研,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十)技术服务工作要体现“用户满意”的方针,服务组人员的工作效能和工作质量要进行考核,工作成绩显著者(如发现并排除重大故障隐患,避免产品返回国内返修等),由部或企业给予表扬和奖励。
  忽视质量,玩忽职守,工作马虎,造成外场质量事故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十一)国外服务工作还应包括飞机的安装;技术资料的提供;正常消耗性的维护(检修)零备件的供应;空、地勤人员的培训;地面设备的保证(包括维修);产品经销介绍等等,由于现行外贸体制正在改革,有待以后在本《办法》中补充。

                                                                                                                                  一九八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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