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11 生效日期: 1989-09-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和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带全挂车的车辆以及悬挂试车、教练车号牌的车辆和设计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禁止某些类型、厂牌、型号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四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辆的制动和转向系统必须性能可靠,灯光信号要齐全完好; 
  二、有足够的燃油、润滑油、冷却水; 
  三、随车配带“注意前方停驶车辆”标志牌; 
  四、小型客车前排座椅装置安全带。 

    第五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乘车人不准站立;货运动机动车驾驶室以外的其他部位不准载人;小型客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六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关车辆装载规定的,须经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 
  货车装载散件物料要遮盖严密,以防散落。 

    第七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公里。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间距。遇有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遵守标志和标记的规定。 

    第八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 

    第九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抉将时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驶入主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条   当车辆在同一车道前方遇有障碍(交通堵塞除外)或者前车速度低于后车速度时,在确认安全后可以变换到超车道或相邻左侧车道上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故意加速阻挡。 

    第十一条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十二条   车辆不准跨、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匝道、加速及减速车道上禁止超车。 

    第十三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准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 

    第十四条   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必须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确需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检试车辆;车辆修复后重新返回行车道时,须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提高车速;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二、车辆因故不能驶离行车道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立即向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报告并抢救受伤者; 
  三、在行车道、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在车后(五米内)设置“注意前方停驶车辆”标志牌。 

    第十五条   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外,其他人不准拦截车辆。 

    第十六条   除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部门执行救援、拯救任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高速公路上拖曳车辆。 

    第十七条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 

    第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须设置注意危险反光标志、警告性导向标等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须穿反光衣;作业车辆和机械须设置反光标志。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和行人、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闯入高速公路的牲畜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由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或牲畜所有人自行负责,并依法追究其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