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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轻工产品出口骨干企业的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28 生效日期: 1991-08-28
发布部门: 轻工业部
发布文号:
建立轻工业出口产品生产体系是扩大出口的物质技术基础。为了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重点企业,作为轻工业的出口产品骨干企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口骨干企业具备的条件   (一)面向国际市场,主要承担出口任务,领导干部、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际市场的动向和要求。
  (二)产品适销对路并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质量好,能满足用户要求,有发展前途。
  (三)工厂有组织技术开发能力,能适应国际市场对产品不断变化的要求。
  (四)经营管理和销售服务系统比较健全,能够适应外销需要。
  (五)年出口产值占本企业工业总产值30%以上,同时年创汇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
二、出口骨干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优先安排出口技术改造专项基金。
  (二)优先安排所需原材料。
  (三)企业升级、评优、评先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优先安排出国考察、出国展销、联合国援助项目、出国培训等。
三、出口骨干企业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一)申请书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出口创汇情况;
  3、企业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分析及为扩大出口采取的措施(技术进步、产品开发、质量保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
  (二)填写要求和时间:
  1、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申请书,并附上一年度实际创汇的外贸公司证明复印件及本年度与外贸公司的交货合同复印件或与外商成交合同复印件。
  2、申请书的分年度创汇额应与外贸部门衔接,创汇额是核定出口企业是否够标准的一项指标,应填报准确。
  3、时间要求:轻工产品出口骨干企业每年批准一批,申请书一式四份于每年七月底以前报送轻工部出口办公室。
  (三)申请:《轻工产品出口骨干企业申请书》由出口企业填报、企业主管局(公司)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提出审查意见报部出口办公室。
  (四)审批:由轻工业部审批。
四、出口骨干企业考核   (一)由轻工业部制定出口骨干企业考核标准。
  (二)每二年对已批准的出口骨干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前二年的创汇和产品质量情况,凡仍达到出口骨干企业条件的,保留其出口骨干企业的资格,否则,取消出口骨干企业的资格。
五、其他   (一)本规定不包括轻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轻工产品出口骨干企业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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