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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6 生效日期: 1998-10-26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查字[1998]79号

 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该所有如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
  经查实,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在其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隐瞒该公司1996年度亏损10,300万元的事实,并虚报盈利5,400万元。
  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对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的1996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所规定的审计程序,为红光公司出具了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二、出具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
  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对红光公司编制的1997年盈利预测文件进行审核时,在未对红光公司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和预测方法等基本要素进行任何测试的情况下,即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产生了严重误导。
  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十八条关于“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1.没收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非法所得30万元,并罚款60万元;
  2.暂停该所从事证券业务三年;
  3.认定该所在为红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汪应钦、张秀花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和汪应钦、张秀花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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