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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处理意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13 生效日期: 1997-02-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7)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问题的函》(国烟财函(1996)第33号)收悉。为了促使烟草工业企业尽快甩掉历史遗留亏损挂帐包袱,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烟草工业企业用实现利润弥补历史遗留亏损挂帐。具体意见如下:   一、烟草工业企业截止1992年底发生的明亏,可按原规定在3年内用实现利润进行弥补;超过3年弥补期限的,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二、烟草工业企业截止1993年底发生的潜亏挂帐,视同明亏,在5年期限内,用1994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1994 ̄1996年度已用实现利润弥补潜亏挂帐尚未弥补完的,可以继续弥补;1994 ̄1996年度实现利润已缴纳所得税的,已缴税款不予退库补亏,其潜亏挂帐可由1997、1998年度的实现利润进行弥补。
  弥补潜亏挂帐的具体数额,由你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下达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烟草专卖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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