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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3 生效日期: 1996-11-03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省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还在发展,并向农村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仍在扩大,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决定: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省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三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的重点要面向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和大、中、小学校要开设环保课程。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列入年度宣传计划,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 
  二、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依法保护环境。 要加快环境保护立法步伐,抓紧制定环境保护急需的地方法规。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针对性强、易于操作的法规;其他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要就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做出决议或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法监督和支持人民政府加大执法力度,扭转执法不力的状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要进行一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予以纠正;每年都要听取一次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落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听取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开展评议活动时,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做为评议内容之一。要把人大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加强综合决策,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一定要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计划中要有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要有环境保护项目和资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环境保护项目和资金的执行情况,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落实。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制定实施产业政策时,要合理调整工业产业产品结构,限期淘汰污染重、消耗高、效益差的工艺和设备。不准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严重的项目;原有的要限期治理;治理无望的,一律关停或转产。 
  四、切实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我省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要在“九五”期间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下列投资的到位:一是有污染的新建项目基建投资中用于环境保护的比例由目前的4--5%提高到7%以上;二是有污染的企业技改资金7%用于环境保护;三是城市建设投资中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由目前的25%--30%提高到40%。各级财政每年都要拿出适当资金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要继续加大通过环境保护绿色通道引进外资的力度。 
  五、强化责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经济综合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措施。各资源管理部门要注意开发、节约和保护相结合,科学、高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各工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认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限期治理污染严重的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减少环境污染。禁止污染严重的产品向我省转嫁或转嫁他人。公安、交通、商贸、城建、卫生、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科技部门和科研单位应加强全省重大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积极开发和推广高效、低耗、节水、节能、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将辖区环境质量及其提高或下降的幅度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要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领导都要建立自己的环境保护联系点,每年要亲自解决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工作评比奖励、上级人民政府授予下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荣誉称号时,要考察环境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环境污染状况及群众对这方面的反映。对那些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破坏资源,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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