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2-12 生效日期: 1981-12-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107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办公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各单位编余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一般在原单位就地封存。有条件的可按系统集中保管。 
  二、各单位对封存车辆的部件、设备等都要保持完好无缺,造册上报,不准拆卸和调换零件。 
  三、各单位对封存车辆,要指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封存车辆(批准报废的除外)每季度要发动一次,由市石油公司按每年每辆十公斤(摩托车二公斤)供油。 
  四、编余车辆一经封存,各单位不准自行调换或买卖。违反者,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五、定编的车辆,需要调剂时, 应报市控办审批后, 到市公安局车务科办理过户手续。 
  六、对封存车辆的调拨、启封和报废的处理办法及行政、事业、企业、集体单位之间的财务处理由市财政局、公安局、物资局、市控办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北京市编制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市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京政办发[1981]104号文件转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