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8)11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暂停“ST苏三山”股票上市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57条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你所执行《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暂停江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三山)股票上市的意见。你所应指导苏三山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二、苏三山股票暂停上市后,三年内的任何一年扭亏为盈,都可以向你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申请。恢复股票上市,应经我会批准。
三、苏三山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股票因赠与、继承、法院判决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在特定人之间的转让,由证券登记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办理登记过户事项,并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未经批准,严禁场外协议转让公司股票。
四、苏三山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履行上市公司的一切义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人员应当依法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和主要股东应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苏三山进行资产重组、改善经营状况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