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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纺织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22 生效日期: 1989-11-22
发布部门: 纺织工业部
发布文号: [89]纺生字第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棉纤维粉尘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为加强棉纺织企业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企业领导,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除尘系统做为重要部位,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第三条 企业要加强对除尘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健全责任制度。

第二章 除尘系统的管理
  第四条 除尘系统由所在车间管理,专人负责。企业有关部门要对除尘系统的技术、设备、安全、消防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企业要根据除尘系统规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滤尘工。滤尘工要经过严格的专业技术培训,定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条 企业要定期检查防火、防爆工作,对火灾和火警均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清责任,认真整改。发生火警,要立即关闭滤尘系统的风机,经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开机。

  第七条 企业要加强对滤尘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确保滤尘设备和风机正常运转,严禁带病运转。

  第八条 凡有下部集尘的设备,必须有防止金属零杂件通过风道进入风机的措施。企业要建立定期清扫风道的制度。进行设备检修,应先封盖下吸尘口后方能进行操作。

  第九条 滤尘室内不准放置任何杂物和存有过量的积尘。使用布袋滤尘的企业,要保持滤尘布袋完好,并有备用布袋,发现损坏立即调换。

  第十条 滤尘室应有数量足够的、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并设有报警装置。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方便、易取或易操作处。

  第十一条 要逐步有计划的添置必要的监测仪器、仪表,定期监测车间和滤尘系统的空气含尘浓度、温度、相对湿度和压力等,使其在规定范围内。

  第十二条 清花、梳棉和精梳车间的滤尘器,应在负压下工作。

  第十三条 滤尘室和地沟必须保持无积尘。严禁有积水。

  第十四条 开清棉机,梳棉机、精梳机的吸落棉采用间歇吸尘系统时必须保证不堵塞,问隔时间不宜过长,避免棉尘瞬时浓度超限 。

  第十五条 粉尘散逸较多的车间,要求逐步设置吸尘清扫装置。清除的尘杂要随清随运,建立尘杂交接班制度。

第三章 除尘系统的设计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造除尘系统,其设计应遵照下列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GBJI6一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卜
   2.GBJ58一8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TJ36一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卜
   4.TJI9一7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试行)。
   5.FJJI02一88《棉纺织工业企业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第十七条 有粉尘散逸的工序,设计时必须有必要的除尘防火、防爆措施,厂房建筑结构应尽量减少积尘面。

  第十八条 滤尘室的门窗应直接开向室外,无人经常走动的方向,滤尘室应采用框架或砖墙承重结构,严禁用木结构建筑。滤尘室要有足够的泄压面积(泄压系数为0.05一0.10平方米/立方米)滤尘设备安装位置与四周墙壁之间必须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第十九条 滤尘室应专用,不得兼作它用。不同车间的滤尘设备要分别设置。无关的管线严禁穿过滤尘室。

  第二十条 滤尘。风管应设计成圆型,管道上应有适量的检查口。风管要架空明设。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滤尘设备使用说明书的数据要求设计吸尘斗。吸尘罩的负压值、风量和位置。风机风量要与工艺设备的排风量匹配,运行中不能任意调整负荷量、改变管道流速。

  第二十二条 要保持滤尘系统的密封性。系统的漏风量不能超过5%。

第四章除尘系统的电气管理
  第二十三条 滤尘设备的所有电气设施,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

  第二十四条 (滤尘设备的电机要采用防尘型。)滤尘风机宜采用同轴连接。风机采用皮带传动时,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皮带,电机不能在皮带不齐全和张力不适度下运行。

  第二十五条 滤尘室内不得安装电气开关。室外应设置风机的紧急电源开关。

  第二十六条 滤尘系统必须安装有效的防静电接地,法兰盘处要采取跨接相连。定期对滤尘系统的接地装置和静电进行检测。滤尘
  室内不能用铁器清理尘杂。

  第二十七条 滤尘设备与工艺设备应按下列程序操作。滤尘风机先开,工艺设备后开,工艺设备先停,滤尘风机后停。

  第二十八条 滤尘设备的所有电气线路应进行定期检查。保持电气设施内部清洁。严禁在带电情况下检修电气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企业可根据本规走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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