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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档案调卷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10 生效日期: 1989-04-10
发布部门: 纺织工业部
发布文号:

一、部内档案调卷办法
  (一)部各司、局因公需要调阅档案时(包括查阅、摘录、复制、借出)均需办理调卷登记手续;个人非公查阅档案的,不予办理。
  (二)部属企、事业单位调阅本单位的档案,须持有本单位介绍信,并说明借阅档案的内容、范围和用途,方可调阅;如调阅本单位以外的档案,需缴纳手续费(每卷一元);调阅部党组档案,按第(四)条办理。
  (三)外单位调阅档案,需缴纳手续费(每卷二元),档案一律不得出;复印时需有档案处工作人员在场。
  (四)调阅档案审批手续:
  1.调阅各单位档案,调卷人填写调卷单并签字即可;如需复印,必要时由档案处领导批准。
  2.调阅原部党组档案,调卷人必须是党员,需所在单位司局长批准;调阅部党组、部务会议记录档案,如涉及人事方面的内容,应由部长或副部长批准。
  3.调阅人事司档案,须经人事司领导同意,方可调阅。
  4.国务院文件一律不外借。
  5.调阅跨司局档案,需经档案所属司局办公室或综合处领导同意,方可调阅。
  (五)调阅人对所借档案不得任意拆散、调换、抽取及在文件上涂改、圈划;所借档案须在半个月内归还,不得积压;到期仍在使用的,需持档案到档案处办理续借手续;调离工作的必须归还所借档案;借出的档案不得随意转让他人,他人要用需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六)归还档案,由档案处管理人员当面清点、签收,调卷单存档案处备查。
  (七)调卷人应对所借档案负责保密,不得遗失;遗失档案的应写出详细报告,经主管单位司、局长审批后,报部保密委员会给予适当处理。

  二、后库档案调阅办法:
  (一)部机关、部属单位和外单位调阅后库档案,均由办公厅档案处函调。如查阅单位确需派人去后库,需经办公厅领导批准,并持档案处介绍信,否则一律不予接待。
  (二)调阅后库档案审批手续:
  1.调阅各司局档案,需经档案处负责人批准。
  2.调阅原部党组档案,调阅人必须是党员,并经所在单位司、局长批准。调阅原部党组会议记录,涉及人事方面内容的档案,由部长或副部长批准。
  (三)调卷人如需以档案为证明材料,复印时经档案处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经办公厅领导审查批准;部机关以外单位调阅档案,需缴纳手续费(每卷五元)。
  (四)去后库调卷由管理人员在办公室接待,调阅人不得进库查阅。
  (五)调出的档案,由档案处负责电话定期催还,及时送后库;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月,如到期仍用,需持档案到档案处办理续借手续。

  三、本办法目即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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