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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在承销商备案材料报送中存在问题的通报批评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1 生效日期: 1998-08-11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在近期股票承销业务中,承销商备案材料的报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与备案材料不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1998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大连渤海饭店(集团)股份公司配股说明书中,承销团成员海南省证券公司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均为副主承销商。这一情况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材料(海南省证券公司为副主承销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为分销商)不一致。

  二、备选材料报送不及时、文件制作粗糙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宇通客车(配股)、江汉金钱(发行)项目,按规定应于报送申报材料后3天之内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但实际报送日期按工作天数计分别逾期10天和6天。另外,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在民丰实业(配股)项目中,存在文件格式与规定要点差别较大、承销说明书末盖章、页面混乱、数字错误、未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法等问题。
  以上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二)项“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八 条“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于申报股票发行审查材料的三天之内向证监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纪,现决定:
  1.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2.责令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对大连渤海配股说明书中的错误披露进行改正,在相关报纸上刊登更正公告,并对大连渤海项目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
  3.责令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对股票承销业务进行整顿井将整顿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依法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引导和督促他们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各项业务,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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