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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煤矿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7 生效日期: 2005-11-1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函(2005)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4月至9月,各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根据总局的部署,开展了煤矿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次煤矿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成由计量管理人员、检定人员和执法人员参加的联合检查队伍,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人,确保了各项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通过此次检查,取得了如下成效:
  (一)基本摸清了煤矿用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加强了对煤矿用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管力度,促进了煤矿用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煤矿用计量器具生产企业120家,其中有瓦斯计生产企业56家,风压表生产企业5家,粉尘测量仪生产企业12家,其他煤矿用计量器具生产企业47家。经检查发现,绝大部分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技术条件和管理制度等基本符合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发放时考核条件的要求;对个别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经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基本摸清了全国被检查煤矿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基本情况,建立了煤矿企业的计量管理档案,提高了煤矿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加强了对煤矿企业计量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在此次监督检查中,各地共检查了13213家煤矿企业的322797台在用计量器具,其中瓦斯计228821台,受检率从监督检查前的73.1%提高到88.9%;风压表29481台,受检率从监督检查前的61.8%提高到79.9%;粉尘测量仪3631台,受检率从监督检查前的47.1%提高到69.7%;其他在用计量器具60864台,受检率从监督检查前的74.3%提高到91.3%。为做好对煤矿企业的计量监督检查,许多地方克服煤矿企业数量多、分布散、山路难行等困难,深入矿井数十日进行实地检查,帮助企业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的整改要求,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基本摸清了被授权从事煤矿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机构的分布情况,加强了对被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被授权机构的计量检定行为。据了解,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被授权从事煤矿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机构共有197家,其中质检系统内有85家,煤矿系统授权112家。对部分计量检定工作不规范、检定条件较差的计量检定机构,各地都按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
  (四)加大了计量法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了煤矿企业的计量法制意识和矿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目前各大型煤矿对计量工作都非常重视,建立了较为先进的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和相关的计量管理制度,煤矿用计量器具都能保证按期送检或校准,计量工作更加深入人心。
  (五)通过开展煤矿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促进了各地质监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推动了煤矿计量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煤矿企业,特别是小型煤矿企业的问题比较突出。从监督检查发现,目前各国有大型煤矿对计量工作比较重视,计量管理整体水平较高,计量管理制度也比较健全,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较高。但是多数乡镇、个体小煤矿的问题去比较严重:一是计量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对计量法法规不了解。二是对该配备的计量器具不配备、配备不全或配而不用,计量器具的配备率比较低。从此次监督检查的统计结果分析,被检查的煤矿企业平均每个煤矿配备瓦斯计约17台、风压表2台、粉尘测量仪0.27台。其中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的瓦斯计,配备最多的省平均每个煤矿约290台,配备最低的省平均每个煤矿仅为1.5台。三是瞒报和漏检的现象比较普遍,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较低,个别地方的煤矿企业瓦斯计的受检率极低,还不到5%,几乎处于失控状态。四是没有建立相应的计量器具台账,没有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计量管理制度比较混乱,煤矿安全根本无法得到保证。
  (二)从事煤矿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检定机构布局不太合理。目前,有的省尚不具备煤矿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能力(例如,有相当一部分省目前尚未建立粉尘测量仪的计量标准,不能开展相应的检定工作),或者全省只有一两家检定机构能够开展煤矿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煤矿企业送检比较困难,计量器具的受检率普遍较低;但有的地方,又有多个部门同时在建煤矿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检测)站,重复对一些大中型的煤矿进行检定(检测),而对一些偏远的容易发生事故的小型煤矿却无人去开展检定,多头监管、重复建设的问题比较严重。
  (三)从事煤矿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检定机构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检定工作。经检查发现,部分被授权开展煤矿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机构,未能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甚至不检定便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原始记录和证书等也不太规范;个别机构甚至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煤矿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对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亟待进一步加强。
  (四)对煤矿用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管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经检查发现,大多数煤矿用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和检测条件等基本符合要求,但也有个别生产企业对计量工作重视不够,日常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直接影响了煤矿用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提高。
  (五)部分煤矿用计量器具尚无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和检定手段,量值溯源很难保证。如目前相当一部分煤矿已经广泛使用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测量仪等都没有计量检定规程,各地基本上也都没有开展这些项目的计量检定工作,但这些计量器具又直接关系着煤矿的生产安全,煤矿企业十分焦急,急需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计量检定规程。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质监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对煤矿企业特别是小型煤矿企业的计量监管,引导和帮助煤矿企业提高计量法律意识,督促煤矿企业配备和正确使用各种煤矿用计量器具,并尽快建立和完善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制度和计量器具报废、更新制度,以及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等,全面提高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受检率,建立健全对煤矿企业的长效计量监管机制。
  (二)对从事煤矿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检定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煤矿系统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对确实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授权其开展煤矿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共同做好煤矿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被授权从事煤矿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检定机构的计量监管,及时纠正其不规范的计量检定行为,对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的机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切实做到谁授权、谁负责,谁检定、谁负责,进一步强化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用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发证后监督。对不符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要求或者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五)各地要将本地区煤矿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总体情况报当地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并以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为契机,积极与当地煤矿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沟通和配合,充分发挥部门的资源优势,共同研究解决煤矿安全计量方面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的煤矿安全计量监督管理措施,探索和建立长效的计量监管机制,推动煤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00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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