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学字第094012475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宜兰县政府府教学字第094012475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6点
一、宜兰县(以下简称本县)国民中小学学生奖惩实施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依据「国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条订定之。
二、本县国民中小学之奖惩除法令另有规定,悉依本要点办理。
三、本县各国民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奖惩应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励学生优良表现,培养学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处世态度。
(二)导引学生身心发展,激发个人潜能,培养健全人格。
(三)养成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建立符合社会规范之行为。
(四)确保班级教学及学校教育活动之正常进行。
四、学校奖惩学生时,应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二)重视学生个别差异。
(三)配合学生心智发展需求。
(四)维护学生受教权益。
(五)发挥教育爱心与耐心。
(六)启发学生反省与自治能力。
(七)不因个人或少数人错误而惩罚全体学生。
(八)奖惩学生应以导引其身心健全发展为目的。
(九)应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并明示奖惩理由。
(十)应秉客观、公平、平和及恳切之态度,为合理之奖惩。
五、学生奖惩应审酌下列情形,以作为奖惩轻重之标准:
(一)年龄之长幼。
(二)年级之高低。
(三)身心之状况。
(四)智商之差异。
(五)动机与目的。
(六)态度与手段。
(七)行为之影响。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现。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为后之表现。
(十二)其它因素。
六、为鼓励学生优良表现,得给予嘉勉、奖卡或其它适当之奖励。对于特殊优良学生,学校可采取下列奖励:
(一)嘉奖。
(二)小功。
(三)大功。
(四)奖品、奖状、奖金、奖章等之特别奖励。
七、教师管教学生应依学生人格特质、采取下列措施:
(一)劝导改过、口头纠正。
(二)调整参加课程表列以外之活动。
(三)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矫正其行为。
(四)调整座位。
(五)适当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
(六)辅导学生道歉或写悔过书。
(七)扣减学生日常生活表现成绩。
(八)赔偿所损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
(九)其它适当措施。教师采取以上措施于必要时,应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可请学校行政单位或其它社会社辅相关单位协助之。
七、所采取之管教措施无效时,或违规情节重大者,学校可为下列惩罚措施:
(一)警告。
(二)小过。
(三)大过。
(四)经辅导过程得以改变学习环境
(五)其它适当措施。触犯刑法者,应通报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备查。前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记过惩罚措施不适用国民小学学生,应以辅导方式为之。学校采取以其它适当措施惩罚学生时,其执行应经适当程序,且不得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
八、学生之奖惩应随时列举事实,通知家人或监护人,必要时并得要求家长或监护人配合辅导。
九、学校为处理学生奖惩事项,应设学生奖惩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重复)。其组织、奖惩标准、运作方式等规定,应邀集校内相关单位主管、家长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订定之。
十、学生奖惩委员会审议学生重大违规事件时,应秉公正及不公开原则,了解事实经过,并应给予学生当事人或家长、监护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十一、学生奖惩委员会为大过以上之决议后,应做成通知书,并记载事实、理由及奖惩依据,通知学生当事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必要时并得要求家长或监护人配合辅导。前项通知书,应经校长核定后执行,校长认为决定不当时,得退回再议。
十二、学生因重大违规事件经处分后,教师应追踪辅导,必要时会同学校辅导单协请社会辅导或医疗机构处理。
十三、学生对学校有关其个人之管教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益者,得以书面向学校申诉。前项学生申诉得由学生父母、监护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之。
十四、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其组织及评议规定,应邀集家长会代表、教师代表及相关人员等共同订定之。
十五、学校得订定惩罚存记及改过销过要点,以鼓励学生改过迁善。
十六、本要点经陈请县长核可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