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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9 生效日期: 2003-12-09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3]145号
    农村小城镇建设是我国农村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村小城镇发展将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并带动整个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我市农村小城镇发展正处于起步时期,各项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大多数农村小城镇集中供水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全市乡镇撤并以后,10个区、县保留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146个,除区县政府所在地和近郊城市自来水通达的乡镇外,有独立街区的106个乡镇和工业园区无集中供水设施,当地工商业和群众生活用水基本依靠自备水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利用水利建设投资补助或通过引资等形式,在部分小城镇开展集中供水建设试点,建成供水工程18处,受益人口31万,基本满足了当地的生活生产用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应看到,我市农村小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缓慢,建设水平较低,一些地方对小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超前发展的意识,建设管理力度不够。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中央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摆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为小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带来良好机遇;国家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建设,对小城镇供水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加快我市农村小城镇供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中,应把城镇供水工程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给予重视,并解决好建设中的各类问题。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发展农村小城镇供水事业要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我市“十五”和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和水利建设规划,以超前发展的水利基础设施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小城镇供水要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立足实际,超前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小城镇建设实际,力争在2010年以前,投资6?5亿元,新建和改、扩建小城镇集中供水工程100处,新增年供水能力1?2亿吨,解决小城镇95万人口饮水问题和城镇工商业发展、生态环境用水问题。 
  第一阶段目标:2004年至2006年,以我市的小城镇建设试点乡镇和旅游、工商业重点城镇为主,建设小城镇供水工程30处,新增年供水能力5000万吨,受益人口40万。 
  第二阶段目标:2007年至2010年,建设小城镇集中供水工程70处,新增供水能力7000万吨,受益人口55万,基本解决我市小城镇供水问题。 
  二、切实搞好小城镇供水建设规划工作我市水资源严重短缺,全市小城镇数量大,分布面广,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尽一致,制定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以供定需,节水同步,城镇为主,辐射周边的原则。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原则上要坚持一镇(乡)一水,规划布局一次到位,不搞重复建设。近山近河的乡镇要充分利用丰富的地表水资源,利用天然地形,经过净化处理,发展自压供水;平原地区小城镇以打井取水为主,通过蓄水设施调节,加压供水。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规划要符合小城镇建设规划、小城镇经济发展规划,并与农村饮水改水规划、小城镇排水治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要十分重视小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在制定小城镇供水规划的同时,要考虑节约用水的措施,坚持以供定需的原则,要在搞好水源涵养和保护的基础上,根据水资源供给的可能,确定合理的供水规模和建设规模。小城镇供水建设规划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组织精干力量,落实工作经费,迅速开展这一工作。 
  三、放宽项目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小城镇供水是一项社会公益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投资回报较低的弱势产业和新兴产业。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小城镇供水工程,国内投资人不论其所有制形式、不论其投资形式都允许进入小城镇供水市场,同时允许国外、境外投资进入小城镇供水市场。要简化小城镇供水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小城镇供水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行“两步并一步”,一次审批。放宽项目审批条件,不申请国家补助的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计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审批,县级水利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报市计划、水利、环保等部门备案。灞桥、未央、雁塔3区由市水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审批,市水利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国家财政扶持的小城镇供水项目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部门不得重复审批或交叉审批小城镇供水项目。 
  四、多渠道增加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主体是所在区县政府。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实行以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的办法。小城镇供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办法。所有权、使用权允许转让、抵押、继承。 
  (一)大力提倡、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小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 
  (二)政府扶持贫困地区和承担农村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改造及辐射周边农村人畜饮水任务的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金融单位加大对小城镇供水工程项目提供贷款的力度,安排足够的小城镇供水工程中长期贴息贷款,支持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 
  (四)建立市、区县两级小城镇供水发展专项资金,保证小城镇供水建设有长期、稳定的投资来源。小城镇供水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贷款贴息和适当的建设补助。市政府决定:从2004至2006年,市财政每年将小城镇供水发展专项资金,农村改水项目300万元专项资金捆绑使用,重点用于改水任务重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补助和扶持。市财政局、水务局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落实补助项目和贴息计划,并监督实施。2007年至2010年,根据市上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小城镇供水专项资金。解决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区县是重点,有关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建立县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保证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允许建设单位在用户自愿的基础上采取预收水费的方法筹集部分建设资金,供水项目投产后按实际用水量折资抵扣。 
  五、落实基础产业政策,支持小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小城镇供水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享受国家对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另外,还应当根据小城镇供水的特点,给予一定的优惠。 
  (一)土地征、转用: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为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提供用地保障。要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审批用地申请。小城镇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及其管护用地补偿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下限执行。 
  (二)税收优惠:内资建设的小城镇供水工程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建设的小城镇供水项目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水资源管理:小城镇供水项目经政府部门立项和取得许可证后,各级水利部门要保证其合法权益。按照“一镇一水”的原则,不在同一镇区重复审批供水取水许可,并逐步关闭已有的自备水源。小城镇供水水资源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允许小城镇供水企业收取自来水用户管网配套建设管理费,可按用户新增日用水量多少一次性收取,具体标准由市(或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六、建立合理的小城镇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小城镇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水价政策。供水价格由区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小城镇供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可按不高于12%的标准确定。小城镇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严重缺水的乡镇,可实行超额累进制水价。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小城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供水价格进行必要的监督。 
  七、加强对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的领导和指导农村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是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小城镇供水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工作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和建设中的困难。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互相支持。计划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为小城镇供水工程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金融部门对需要贷款支持的项目要及时进行项目评估,搞好资金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好税收政策,土地、城建、环保、物价、卫生防疫等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做好小城镇供水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的指导与服务,抓好规划、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能耗和供水成本,提高供水企业效益。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小城镇供水工程管理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快小城镇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推进我市农村小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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