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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技术干部、专业技术干部调动工作的几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3-27 生效日期: 1984-03-27
发布部门: 核工业部
发布文号:
各地勘局,华东地院、三所、天水地校:
  近几年来,各类专业技术干部要求调动工作的较多,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专业特长和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特作如下规定:   一、要继续发挥老的技术骨干作用。目前,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存在青黄不接,同步老化的现象。而老的技术骨干各方面都比较成熟,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老的技术骨干要继续在现岗位发挥作用,搞好传、帮、带,积极培养新生力量;对身体不适继续在野外第一线工作的,要有计划地逐步调整到合适的岗位,如搞资料综合分析,专题研究,技术培训等。
  二、对两地分居或有特殊困难的专业技术干部,对方无法调入的,应尽量调整到距家乡较近的我局所属地质单位工作,各地勘局要积极给予安排。由调出原单位按部(82)核干字260号文要求备文并附专业技术干部调出(调入)审批表一式二份报地勘局。首先在地勘局内部各单位之间调整,在地勘局内部各单位之间调整不了的,各地勘局之间可直接联系进行调整。
  有的省联系落户需部或地勘局发函的,由地勘局备文并附专业技术干部调出(调入)审批表报地质局。
  三、对确有实际困难,在部系统内调整又解决不了的,调走后工作有人接替,工作不受影响,并符合部(82)核干字260号文调出条件者,工程师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调整,由各县团级单位备文并附专业技术干部调出(调入)审批表报地勘局审批。华东地院、在所、天水地校的工程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调出,分别由华东地院、三所、天水地校审批。
  四、工程师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调出,各地勘局、地院、三所、天水地校每季将情况汇总后报地质局备案。
  五、各地勘局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地质大队、研究所、厂总工程师及高级工程师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调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地质局或部审批。
  198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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