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8)45号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司[1997]152号)、《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96年年会)决议》和《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股东大会(97年年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8,130,930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0,302,740股,向前次转配股股东配售2,594,68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5,233,510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前次转配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