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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0 生效日期: 2003-11-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3]327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三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请示》(明政地[2003]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三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2-2010)》(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明市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现,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三明是我省重要的重工业原料基地之一,要根据资源特点、开发利用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延长矿业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要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四、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审批、招标拍卖、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五、依据《规划》,三明市要抓紧做好各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层层落实,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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