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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及库岸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0 生效日期: 2003-10-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长江三峡工程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下闸蓄水。三峡成库后,在水库调度运行中,将形成消落区。为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及库岸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三峡水库消落区属三峡工程已经征用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严禁在消落区擅自搭建设施,围河造地,挤占水库库容;严禁在消落区倾倒和堆放垃圾、建筑弃土、弃渣和易漂浮物。 
  二、消落区的利用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审批的消落区利用规划执行。在消落区利用规划出台之前,不得擅自在消落区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已经擅自开展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并进行清理。 
  三、在符合消落区利用规划及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优先将消落区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凡在175米回水线下搭建临时设施或造地的,须经市移民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报长江防洪总指挥部批准。建设前,建设单位还需向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缴纳拆除保证金(参考二期清库拆除取费标准);建设单位按期拆除清场后,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全额退还保证金。因蓄水给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失,国家不予补偿。 
  四、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定,在移民搬迁最低建设高程以下,不准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港口码头、坍岸治理及邻近库岸的滑坡治理项目要按批准的方案实施,并与移民搬迁最低建设高程相衔接。近水库岸是防止水土流失、库岸再造和降解面源污染的重点区域,非城区的175米回水线以上水平距离1000米以内是规划的库岸绿化带,各区县(自治县、市)要严格控制在近水域库岸进行盈利性的开发建设活动。 
  五、三峡库区消落区及库岸管理,直接关系到移民安置工作、库区社会稳定、库区水质安全及三峡工程的正常运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检查监督,确保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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