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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伟龙企业公司等机构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3 生效日期: 1998-04-13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上海伟龙企业公司、中士畜深圳进出口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顾问公司、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厦门兴海贸易公司天津长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光焊管厂、上海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物资公司天津市商灵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伟龙企业公司、中士畜深圳进出口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顾问公司、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厦门兴海贸易公司天津长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光焊管厂、上海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物资公司天津市商灵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申购开元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基金管理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上述机构于1998年3月23日,利用机构股东帐户申购开元基金。其中上海伟龙企业公司申购42923000份基金单位,中土畜深圳进出口公司申购30381000份基金单位,广州珠江物业顾问公司申购20095000份基金单位,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申购19713000份基金单位,厦门兴海贸易公司申购14081000份基金单位,天津长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购9861000份基金单位,无锡市新光焊管厂申购7992000份基金单位,上海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申购7408000份基金单位,深圳市龙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购6993000份基金单位,贵州物资公司申购6864000份基金单位,天津市商灵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申购5170000份基金单位。上述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基字[1998]11号)第二条关于“本次开元、金泰基金发行,仅限于自然人申购”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述“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上述机构申购基金的行为一律无效,申购资金冻结到3月30日,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归所申购的基金;

  2.对上述机构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上述机构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上述受处罚的机构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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