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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水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59号
  
渝办发〔2003〕159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6月1日三峡工程正式下闸蓄水以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做好江面漂浮物打捞工作的通知》(渝办〔2003〕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三峡库区沿江漂浮物打捞工作的通知》(渝办〔2003〕73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开展了漂浮物的打捞工作。截至8月底,全市出动147134人次、10738船次、10039车次,共清理打捞漂浮物37796.2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8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行政管理职责 
  根据《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要求,从9月12日起,市市政委为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三峡库区水域漂浮垃圾的打捞工作。市环保局负责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工作。市交委、重庆海事局负责船舶垃圾规范管理,实行收运登记制度,监督船舶业主将垃圾送交专门从事水域垃圾处置作业的单位进行处理,禁止将船舶垃圾排放入江或向库区水域抛弃废弃物。水利、渔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水域漂浮垃圾打捞工作任务 
  按照《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对水域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峡库区水域垃圾管理由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江河水域漂浮垃圾打捞、收运。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水域漂浮垃圾的打捞作业,特别是对港口码头、主要江(河)段、库湾、河汊等水域进行重点打捞,使库区水域江面不得有单体面积0.3平方米以上的漂浮物,回水区域不得出现堆积漂浮物,保持库区水域环境清洁。 
  三、加强水域垃圾治理监督检查 
  为创造三峡库区清洁的水域环境,树立“三峡游”良好形象,迎接第八届中国重庆三峡国际旅游节暨首届世界大河歌会、“十·一”国庆旅游黄金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及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采取突击打捞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水域漂浮垃圾的打捞工作。市市政委要牵头负责对三峡库区水域漂浮垃圾打捞工作进行督查,并将打捞作业量和治理效果,作为市政府对水域垃圾管理专项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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