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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防风防旱工作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2 生效日期: 2003-09-02
发布部门: 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
发布文号: 琼防字[2003]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防总的要求和省领导的批示精神及我省新时期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的需要,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制订了《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防风防旱工作职责》,经江泽林副省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防风防旱工作职责 
   
 
二○○三年九月二日 
   
 
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防风防旱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补充修订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各级行政首长防汛防风防旱(以下简称“三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三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指令,组织做好“三防”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总结“三防”先进经验,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二、根据“三防”总体规划,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三防”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风、洪、涝、潮、旱灾害的能力。 
  三、加强本地区“三防”机构建设,根据“三防”工作特点,配置相关专业人员。协调解决“三防”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三防”工作顺利开展。 
  四、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防御江河洪水、山洪和台风灾害的各项预案,制订本地区抗旱预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督促实施。 
  五、根据本地区汛情、风情、旱情,及时做出“三防”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当地群众参加防风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和水量调度指令。在防御洪水设计标准内,要确保防洪工程安全;遇超标准洪水,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洪水灾害,切实防止因洪水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尽最大努力减轻旱灾对城乡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三防”部门报告。 
  六、水旱灾害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尽快恢复生产,修复水毁防洪和抗旱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七、检查、督促本地区汛前防汛准备工作的落实。开展防汛安全检查,制订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水利工程防汛行政首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做好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清理河道设障,制订汛期水库工程防洪调度运用计划,检修维护防汛通信和“三防”信息网络,做好防汛物资储备,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安排好汛期值班等。 
  八、组织防旱抗旱工作,及时进行本地区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山塘水库蓄水、保水,加强水资源管理,厉行节约用水,督促各项抗旱措施的落实。 
  九、加强“三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三防”的决策、指挥水平。 
  十、《防洪法》明确规定,“三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的“三防”工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安全度汛和有效抗旱,防止发生重大灾害损失。如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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